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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余启富与余启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启富,余启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536号原告:余启富,男,194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余启海,男,195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余启富与被告余启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余启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启富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余启富负担。审判长  韩秀华审判员  周继红审判员  周月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凤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