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三联商业贸易中心与福建森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森友食品有限公司,镇江市三联商业贸易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民终1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森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印刷基地工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70890790Q。法定代表人:吴庆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俊明,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少猛,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三联商业贸易中心,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花山湾17幢106室,组织机构代码14142569-4。法定代表人:王爱萍,该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鹏,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森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市三联商业贸易中心(以下简称三联贸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森友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驳回三联贸易中心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缺乏证据,判决理由不能成立。1、认定因森友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向消费者赔偿2500元,缺乏说服力。2、认定森友食品因质量问题被大润发超市退货价值货款69406.2元,无证据佐证。3、认定森友公司支付大润发超市进场费241293元及断货被罚款代垫26243.1元,不符合核销要求。三联贸易中心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联贸易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森友公司支付三联贸易中心代付大润发超市进场费241293元(未核销金额);2、判令森友公司承担三联贸易中心断货被罚款所代垫的26243.1元(剩余未核销金额);3、判令森友公司承担三联贸易中心因其产品质量问题代为垫付的赔款3033.5元;4、判令森友公司返还三联贸易中心因其产品质量问题被清场锁码退货的货款69406.2元;5、判令森友公司支付三联贸易中心为其代垫的促销活动陈列费20000元及礼盒退货补损10000元。以上合计369975.8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三联贸易中心是从事预包装食品批发等业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森友公司是从事糕点制造、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的企业。2014年11月11日,森友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给三联贸易中心,由森友公司授权三联贸易中心在华东地区大润发系统渠道经销森友系列产品,经销期限2014年11月1日—2015年10月31日。2014年11月14日,森友公司的《签呈》为:三联贸易中心是森友公司新开客户,三联贸易中心做大润发定量装华东区,本次进场300克香蕉牛奶开窗、450克香蕉牛奶袋装、608克香蕉牛奶礼盒,由于三个条码进场费用为36万元,特申请从2014年11月13日—2015年11月12日期间原告所有进货的10%作为大润发系统的进场费用,该进场费用按月予以挂账核销并与其他政策不冲突。营销中心批复:同意以上方案,要求提供首单送货单据核销返点,张锦河。总经理批复:同意,财务严格要求大润发送货单据、进场凭证、购物小票,以予核销,吴庆云。2017年1月11日,镇江市公证处于出具(2017)镇镇政民内字第167号《公证书》记载,森友公司的张志辉通过微信给三联贸易中心发来《张志辉的费用申请》,费用说明:三联贸易中心是操作华东大润发系统的经销商,大润发系统进店费共计315900元,至目前为止已核销进店费用74607元,剩余进店费241293元未核销,建议给森友公司继续核销剩余进店费。另由于森友公司断货,致使被大润发罚款52486.2元,森友公司一次性补货50%,剩余罚款按每次进货额10%给予核销,核完为止。核销方式:进店费核销按每次客户发货额10%给予核销,剩余罚款部分按每次进货额10%给予核销,具体核销期限2016年8月10日至2017年2月10日止,如剩余进店费还没有核完,森友公司将不再核销,大润发罚款森友公司一次性补货50%,剩余部分每次发货给予10%核销,核完为止。吴小军批注已同意、何少云批注已转交、毛国荣批注已同意。因森友公司生产的森友系列食品在大润发超市门店销售过程出现霉变现象,被消费者投诉索赔,三联贸易中心向消费者赔偿2500元。2016年8月19日,森友公司给三联贸易中心《回复函》,称:关于大润发所产生的质量问题投诉,我司指派大区经理张志辉全力配合处理,尽可能降低我司在市场上的经营风险,目前大润发4-5月份在售香蕉牛奶产品给予换货处理,由贵司代为处理,请贵司务必保证产品正常在店售卖,所有换回产品我司予以退换货处理,以实际退回数量为准。后,大润发超市将三联贸易中心经销森友公司的森友系列产品做下架处理,并对森友公司的产品做清场锁码,将未销售的产品退给三联贸易中心。三联贸易中心自行计算其2016年4月8日—2016年11月8日被大润发超市退货价值69406.2元。在一审法院审理中,三联贸易中心提交了《区域推广案审批》、《搭赠返利审批》,认为森友公司应承担三联贸易中心为其代垫的促销活动陈列费20000元、礼盒退货补损费10000元。两份审批表上显示未得到森友公司的全部审批。一审法院认为:三联贸易中心与森友公司实际形成了经销关系,由森友公司授权三联贸易中心在华东地区大润发系统经销森友公司生产的森友系列食品,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未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而是按照商业惯例进行合作,现双方产生纠纷,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处理。第一、关于三联贸易中心要求森友公司返还为其代垫的促销活动陈列费20000元的主张,虽有森友公司的审批表,但该费用未得到表格上列明人员的全体同意,对三联贸易中心的请求不予支持。第二、关于三联贸易中心要求森友公司返还礼盒退货补损费10000元的主张,虽有森友公司的审批表,但该费用未得到表格上列明人员的全体同意,对三联贸易中心的请求不予支持。第三、关于森友公司生产的森友系列食品在大润发门店销售过程中出现霉变等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赔偿问题。因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故森友公司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应承担该赔偿费,对三联贸易中心能够提供单据证明已赔偿的2500元由森友公司返还给三联贸易中心,未提供单据部分不予支持。第四、关于三联贸易中心要求森友公司退还被大润发超市退货的货款69406.2元的主张,因森友公司的森友系列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大润发超市为保证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将森友系列产品锁码清场并将货物退给三联贸易中心,根据森友公司2016年8月19日给三联贸易中心的《回复函》,一审法院酌定该部分货款由双方各半承担为宜。第五、关于三联贸易中心要求森友公司支付未核销的进场费241293元、因断货未核销罚款26243.1元的主张。因三联贸易中心与森友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依据商业惯例进行合作,该部分费用的具体承担有森友公司提供给三联贸易中心的《签呈》、《张志辉的费用申请》所证实,应认定为森友公司自愿承担。因森友公司的森友系列产品已经被大润发超市锁码清场,已无法按照进货比例核销,故应由森友公司将该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三联贸易中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福建森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镇江市三联商业贸易中心各项费用合计30473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镇江市三联商业贸易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5元,由镇江市三联商业贸易中心负担605元、福建森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820元(此款三联贸易中心已预交,故森友公司应将负担的费用连同欠款一并给付三联贸易中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已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三联贸易中心作为森友公司的经销商,使其产品(食品)进入大润发系统(包括镇江市大润发超市在内的90余家门店)进行销售。森友公司应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应对三联贸易中心经销的300克香蕉牛奶开窗、450克香蕉牛奶袋装、680克香蕉牛奶礼盒三个条码进场费以其进货的10%按月予以核销,森友公司产品三个条码的进场费为315900元,扣除已核销部分尚有241293元未予核销,森友公司有义务支付。经营期间,因森友产品断货大润发超市罚款52486.2元由三联贸易中心垫付,森友公司虽以补货形式已给付部分罚款,但尚有未核销罚款26243.1元仍需要其给付。对于森友公司因部分产品出现发霉等质量问题,三联贸易中心提供证据证明为处理客诉赔款垫付2500元,理应由生产厂商森友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对于被大润发超市清场锁码处理退货69406.2元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应由三联贸易中心和森友公司各半负担,符合公平原则,并无不当。鉴于大润发超市已对三联贸易中心经销森友公司产品进行清场锁码处理,对上述款项无法通过核销方式进行处理,故森友公司应当履行承诺向三联贸易中心支付上述款项。综上所述,森友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上诉人福建森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玉宽审判员 李守斌审判员 谢 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桂江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