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以与被申请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财保24号申请人王某,男。被申请人李某,男。申请人王某以与被申请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位于某处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予以诉前保全(限额10万元)。并由某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某位于某处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限额10万元)。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李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