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恢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茂山与黄祥、董凤琴、于长文、董福庆、王广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茂山,黄祥,董凤琴,于长文,董福庆,王广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267号申请执行人郑茂山,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黄祥,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董凤琴,女,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于长文,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董福庆,男,196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王广维,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郑茂山与被执行人黄祥、董凤琴、于长文、董福庆、王广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恢26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忠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