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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任某与克什克腾旗阳光温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克什克腾旗阳光温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400号原告:任某,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东某,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克什克腾旗阳光温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北段二中对过。组织机构代码:63651XXXX。法定代表人:刘某,男,1971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北海路163号2号楼3单元302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门某,女,1983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芝瑞镇广兴源村居委会一组,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某与被告克什克腾旗阳光温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 判 长  江树全审 判 员  姚海柱人民陪审员  王 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窦若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