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春江与牛文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江,牛文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民初378号原告:赵春江,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委托代理人:孙全武,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被告:牛文龙,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怀来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祭凤台街1号搜侯大厦商业写字楼A塔13层#。负责人:赵向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大伟,公司职工。赵春江与牛文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赵春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春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赵春江负担。审判员 唐玉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 晓 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