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1行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亚珍与北京市公安局等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珍,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北京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1行初276号原告李亚珍,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蔡帅,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干部。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委托代理人贾万国,北京市公安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炯中,北京市公安局干部。原告李亚珍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分局)政府信息答复告知和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西城分局和被告市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亚珍诉称,西城分局在2016年8月19日对原告进行了训诫,但原告并不知情,也未向原告出示过训诫书,而且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对原告的训诫书原件交给了哈尔滨市公安局或者南岗区政府驻京信访工作组。故原告向西城分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西城分局回答依据什么法律把对原告的训诫书原件交给其他个人、单位和组织,而不向原告本人出示,西城分局以“本信息未制作”为由拒绝回答。原告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后,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不认真履行职责。综上,西城分局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的训诫书不交给本人,在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交给其他个人、单位和组织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1、确认市公安局作出的京公复决字[2017]第0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2、确认西城分局作出的西公(2016)第579号-答复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判令西城分局重新作出答复。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李亚珍向被告西城分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原告李亚珍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原告李亚珍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鉴于原告李亚珍针对被告西城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行为所提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其要求撤销复议机关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请求事项,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应一并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亚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李亚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晓审 判 员 曾 玮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