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松吉开与万仟、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松吉开,万仟,李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085号原告马松吉开,男,回族,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被告万仟,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麓区。被告李阳,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本院受理原告马松吉开诉被告万仟、李阳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明确住址,但原告未能提供。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松吉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琳瑜审判员 李明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