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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莲芝、宋欢欢等与贺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莲芝,宋欢欢,宋玉龙,宋小龙,贺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432号原告:李莲芝,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宋欢欢,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宋玉龙,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宋小龙,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贺红伟,男,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李莲芝、宋欢欢、宋玉龙、宋小龙诉被告贺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李莲芝、宋欢欢、宋玉龙、宋小龙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莲芝、宋欢欢、宋玉龙、宋小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莲芝、宋欢欢、宋玉龙、宋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莲芝、宋欢欢、宋玉龙、宋小龙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谭艳红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昆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