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莲芝、宋欢欢等与贺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莲芝,宋欢欢,宋玉龙,宋小龙,贺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432号原告:李莲芝,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宋欢欢,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宋玉龙,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宋小龙,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贺红伟,男,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李莲芝、宋欢欢、宋玉龙、宋小龙诉被告贺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李莲芝、宋欢欢、宋玉龙、宋小龙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莲芝、宋欢欢、宋玉龙、宋小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莲芝、宋欢欢、宋玉龙、宋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莲芝、宋欢欢、宋玉龙、宋小龙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谭艳红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昆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