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振兰与王振学、孙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兰,王振学,孙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4执504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兰,女,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王振学,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孙淑霞,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刘振兰与孙淑霞、王振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4民初265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内0424民初26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振学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振学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洪玉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占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