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覃某、凌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凌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237号申请执行人覃某,男,1984年2月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平果县。被执行人凌某,女,1989年11月27��出生,壮族,住所地平果县。覃某与凌某婚姻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凌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覃某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抚养费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凌某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凌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凌某银行存款有7个账户,合计金额15.36元,除外,无房产、地产,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凌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覃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现被执行人凌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覃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桂1023执26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覃某与被执行人凌某婚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方华审判员 韦永基审判决员黄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