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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嵩县物价办公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嵩县物价办公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5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嵩县物价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高长韦,主任。委托代理人:和延年,嵩县物价检查所所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瑛刚。申请执行人嵩县物价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嵩价检处[2016]013号《嵩县物价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嵩县物价办公室嵩价检处[2016]013号《嵩县物价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行湘波审判员  行长石审判员  常春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