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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丽洁与田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洁,田莹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417号原告:陈丽洁,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彰武县某局干部,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被告:田莹莹,女,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原告陈丽洁与被告田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陈丽洁于同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丽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丽洁负担。审判员  闫国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