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丽洁与田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洁,田莹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417号原告:陈丽洁,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彰武县某局干部,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被告:田莹莹,女,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原告陈丽洁与被告田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陈丽洁于同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丽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丽洁负担。审判员 闫国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