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首铝铝业(廊坊)有限公司、沧州宝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首铝铝业(廊坊)有限公司,沧州宝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财保2号申请人首铝铝业(廊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762089734Q法定代表人:王全礼,男,汉族,系该公司经理。地址:廊坊市大城县旺村镇流标村委托代理人李明星,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沧州宝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0565158043法定代表人:回增亮,经理。地址:沧州市青县清州镇发展大街创业路3号申请人首铝铝业(廊坊)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6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160000元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首铝铝业(廊坊)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宝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焕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宝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