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集美分局、厦门金锐达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集美分局,厦门金锐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97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集美分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集源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00004164301R。法定代表人:吕嘉扬,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厦门金锐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苑亭路64号之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6999216897。法定代表人:邓华春。在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集美分局与被执行人厦门金锐达工贸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11行审38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金锐达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0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聪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