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殷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佛山市顺德区殷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志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何志垣,张嘉顺,黎绮雯,范志刚,马耀辉,梁淑苗,霍柳婷,刘伟志,韦剑文,韦剑镔,梁锦洁,马国贤,何日开,梁志聪,邓丽容,赵旺连,霍炳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初18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三路(原南兴三路)***号。代表人:黄庆忠,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家眉,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健婷,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殷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建设一街***号。法定代表人:霍柳婷。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细海工业区****号内***号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韦剑文。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志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号佛山奥园美林水岸***号铺。法定代表人:何志垣。被告:何志垣,男,汉族,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张嘉顺,女,汉族,1973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黎绮雯,女,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范志刚,男,汉族,1974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马耀辉,男,汉族,1971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淑苗,女,汉族,1974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霍柳婷,女,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刘伟志,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韦剑文,女,汉族,1976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韦剑镔,男,汉族,1978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锦洁,女,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马国贤,男,汉族,1959年6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何日开,女,汉族,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志聪,男,汉族,1970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邓丽容,女,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赵旺连,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霍炳锐,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南海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殷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殷富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基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志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盛达公司)、何志垣、张嘉顺、黎绮雯、范志刚、马耀辉、梁淑苗、霍柳婷、刘伟志、韦剑文、韦剑镔、梁锦洁、马国贤、何日开、梁志聪、邓丽容、赵旺连、霍炳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后,由罗凯原担任审判长,与梁亦民、禤敏婷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南海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邹家眉、被告殷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霍柳婷、被告范志���、马耀辉、霍柳婷到庭参加庭审。被告宝基公司、志盛达公司、何志垣、张嘉顺、黎绮雯、梁淑苗、刘伟志、韦剑文、韦剑镔、梁锦洁、马国贤、何日开、梁志聪、邓丽容、赵旺连、霍炳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南海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殷富公司向广发银行南海分行清偿贷款本金7318485.3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299167.5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分别按《授信额度合同》及相关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广发银行南海分行在(2014)佛银最抵字第300040D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对殷富公司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广发银行南海分行在(2014)佛银最抵字第300040D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对马国贤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通大道北41号威斯广场2座2003(权证号码:0312045606,他项权证号码:0314030066)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广发银行南海分行在(2014)佛银最抵字第300040D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对梁志聪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通大道北41号威斯广场2座2002(权证号码:0312044456,他项权证号码:0314030067)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广发银行南海分行在(2014)佛银最抵字第300040D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对马耀辉、霍柳婷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通大道东A98号粤彩豪庭1座803房(权证号码:0311023914、0311023915,他项权证号码:0314030313)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广发银行南海分行在(2013)佛银��抵字第300063D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对马耀辉、霍柳婷名下位于广东省××信××号华生商住中心1号楼B座1702房(权证号码020××××1261、0200041262,他项权证号码:肇字第0200017864)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广发银行南海分行在(2013)佛银最抵字第300063D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对马耀辉名下位于广东省××信××号华生商住中心1号楼B座1302房(权证号码:0200041252,他项权证号码:肇字第0200017863)享有优先受偿权;8.判令广发银行南海分行在(2013)佛银最抵字第300063D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对霍柳婷名下位于肇庆市信安五路2号华生商住中心1号楼B座1202房(权证号码:0200041259,他项权证号码:肇字第0200017866)享有优先受偿权;9.判令广发银行南海分行在(2013)佛银最抵字第300063D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对��旺连名下位于广东省××信××号华生商住中心1号楼B座902房(权证号码:0200041253,他项权证号码:肇字第0200017865)享有优先受偿权;10.判令宝基公司在(2014)佛银最保字第300040B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殷富公司所欠广发银行南海分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判令志盛达公司在(2014)佛银最保字第300040B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殷富公司所欠广发银行南海分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2.判令何志垣、张嘉顺、黎绮雯、范志刚、马耀辉、梁淑苗、霍柳婷、刘伟志、韦剑文、韦剑镔在(2014)佛银最保字第300040B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殷富公司所欠广发银行南海分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3.判令梁锦洁在(2014)佛银最保字第300040B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殷富公司所欠广发银行南海分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4.判令广发银行南海分行对马耀辉、梁淑苗、霍柳婷、刘伟志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盛大新村B48号、F48号因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及押金/保证金的收入及其孳息、出租物被征收、接管、限制、拍卖等任何形式处置而产生的作为出质权利项下的补偿、赔偿等)享有优先受偿权;15.判令二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签约情况1.广发银行南海分行与殷富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签订(2014)佛银授合字第300040号《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约定:(1)广发银行南海分行在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的12个月内,向殷富公司提供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不含保证金)为7800000元,授信品种有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银行承兑汇票额度。(2)贷款利率为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若殷富公司逾期还款,逾期部分按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罚息利率为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若殷富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若各授信品种约定的利率与上述约定的利率不一致,则以具体各授信品种项下借款借据或其他债权凭证约定的利率为准。2.2014年11月12日,广发银行南海分行与本案二十位被告签订《修改协议》,约定:(1)对2014佛银授合字第300040《授信额度合同》第二十五条“具体授信品种及其具体条款”项下“三、借款用途:借新还旧以清偿编号2013佛银授合字第300063号《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变更为“三、借款用途:经营周转,和(或)借新还旧。借新还旧时,用以清��编号为2013佛银授合字第300063号《授信额度合同》和(或)本合同项下债务”。(2)担保人清楚借款用途,并愿意对新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3.2014年8月21日,广发银行南海分行与殷富公司签订编号为(2014)佛银最抵字第300040D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1)抵押担保债权范围为本金7800000元及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2)抵押财产:殷富公司名下现有及将有的所有原材料、半成品、产品。4.2014年8月21日,广发银行南海分行与马国贤、何日开签订编号为(2014)佛银最抵字第300040D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1)抵押担保债权范围为本金7800000元及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2)抵押财产:马国贤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通大道北41号威斯广场2座2003(权证号码:0312045606,他项权证号码:0314030066)。5.2014年8月21日,广发银行南海分行与梁志聪、邓丽容签订编号为(2014)佛银最抵字第300040D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1)抵押担保债权范围为本金7800000元及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2)抵押财产:梁志聪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通大道北41号威斯广场2座2002(权证号码:0312044456,他项权证号码:0314030067)。6.2014年8月21日,广发银行南海分行与马耀辉、梁淑苗、霍柳婷、刘伟志签订编号为(2014)佛银最抵字第300040D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1)抵押担保债权范围为本金7800000元及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2)抵押财产:马耀辉、霍柳婷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A98号粤彩豪庭1座803房(权证号码:0311023914、0311023915,他项权证号码:0314030313)。7.2013年6月3日,广发银行南海分行与马耀辉、梁淑苗、霍柳婷、刘伟志签订编号为(2013)佛银最抵字第300063D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1)抵押担保债权范围为本金544700元及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2)抵押财产:马耀辉、霍柳婷名下位于广东省××信××号华生商住中心1号楼B座1702房(权证号码:020××××1261、0200041262,他项权证号码:肇字第0200017864)。8.2013年6月3日,广发银行南海分行与马耀辉、梁淑苗签订编号��(2013)佛银最抵字第300063D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1)抵押担保债权范围为本金520100元及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2)抵押财产:马耀辉名下位于广东省××信××号华生商住中心1号楼B座1302房(权证号码:0200041252,他项权证号码:肇字第0200017863)。9.2013年6月3日,广发银行南海分行与霍柳婷、刘伟志签订编号为(2013)佛银最抵字第300063D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1)抵押担保债权范围为本金512800元及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2)抵押财产:霍柳婷名下位于广东省××信××号华生商住中心1号楼B座1202房(权证号码:0200041259,他项权证号码:肇字第0200017866)。10.2013年6月3日,广发银行南海分行与赵旺连、霍炳锐签订编号为(2013)佛银最抵字第300063D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1)抵押担保债权范围为本金498200元及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2)抵押财产:赵旺连名下位于广东省××信××号华生商住中心1号楼B座902房(权证号码:0200041253,他项权证号码:肇字第0200017865)。11.2014年8月21日,广发银行南海分行分别与宝基公司、志盛达公司签订(2014)佛银最保字第300040B1、300040B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1)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2)保证的范围均为本金7800000元及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12.2014年8月21日,广发银行南海分行分别与何志垣、张嘉顺、黎绮雯、范志刚、马耀辉、梁淑苗、霍柳婷、刘伟志、韦剑文、韦剑镔等10人及梁锦洁签订(2014)佛银最保字第300040B3、300040B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1)保证方式均���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2)保证的范围均为本金7800000元及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13.2014年8月21日,广发银行南海分行与马耀辉、梁淑苗、霍柳婷、刘伟志签订(2014)佛银最应质字第300040Z2号《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2014)佛银应质登字第300040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约定:(1)质押担保的范围均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2)质押应收账款: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盛大新村B48号、F48号于2013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及押金/保证金的收入及其孳息、出租物被征收、接管、限制、拍卖等任何形式处置而产生的作为出质权利项下的补偿、赔偿等)。二、履行约定情况2014年11月14日,广发银行南海分行按约定向殷富公司发放一笔758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5月13日,年利率7.28%,罚息利率10.92%。三、违约情况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殷富公司未按时还款。至2016年6月20日,殷富公司欠广发银行南海分行流动资金贷款本金7318485.34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共299167.55元。其他被告亦未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各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殷富公司答辩称:广发银行南海分行曾于2015年12月底起诉我司,后双方进行了和解。殷富公司已将利息、罚息还清,此后亦一直有按时偿还利息。对广发银行南海分行在本案提交的还款欠息表记载的还款情况有异议。被告范志刚答辩称:对广发银行南海分行主张其在本案中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异议。被告马耀辉答辩称:对广发银行南海分行主张其在本案中承担保证责任和抵押责任没有异议。被告霍柳婷答辩称:对广发银行南海分行主张其在本案中承担保证责任和抵押责任没有异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殷富公司、范志刚、马耀辉、霍柳婷对广发银行南海分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广发银行南海分行在《民事起诉状》所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广发银行南海分行在庭审中确认:殷富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偿还本金5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偿还本金5万元,于2015年1月30日偿还本金5万元,于2015年2月28日偿还本金5万元,于2015年12月23日偿还本金29784.66元,于2016年5月20日偿还本金31730元,尚欠借款本金7318485.34元;殷富公司就借款的利息已还清;殷富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偿还罚息115990.48元。本院认为: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赵旺连、霍炳锐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具有涉港因素,属于涉港商事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应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进行审理。本案其他当事人是内地民事主体,其间的合同纠纷当然适用内地法律。广发银行南海分行与赵旺连、霍炳锐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适用内地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尊重上述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因此,本院适用内地法律审理本案。案涉《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上述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关于本案借款尚欠本息的问题,案涉借款期限于2015年5月13日届满,殷富公司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广发银行南海分行有权向殷富公司主张尚欠的借款本息。殷富公司对广发银行南海分行在本案中主张的尚欠借款本息情况有异议,但其未能明确实际已偿还的本息数额,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广发银行南海分行��张就殷富公司欠付的罚息计收复利的问题。逾期罚息实质上是对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本金所应给予贷款人的违约金,已具有违约惩罚性质,若再对罚息计收复利,则实质是对违约借款人施以双重处罚,既违反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亦有违公平,故广发银行南海分行主张殷富公司就逾期罚息支付复利,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广发银行南海分行的诉请以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殷富公司在本案中应当清偿借款本金7318485.34元及相应罚息(以738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按年利率10.92计算;以7350215.34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按年利率10.92%计算,同时扣除于2016年4月13日偿还的罚息115990.48元;以7318485.34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20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92%计算)。关于抵押物优先受偿权问题,广发银行南海分行基于���与殷富公司及马国贤、何日开、梁志聪、邓丽容、马耀辉、梁淑苗、霍柳婷、刘伟志、赵旺连、霍炳锐分别签订的编号为(2014)佛银最抵字第300040D1、300040D2、300040D3、300040D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及(2013)佛银最抵字第300063D5、300063D6、300063D7、300063D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主张对上述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经审查,案涉债权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诉讼费等均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且本案经审理查明存在殷富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的违约情形。为设立抵押权,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广发银行南海分行已取得上述抵押合同所约定的抵押物的他项权证。因此,抵押人殷富公司及马国贤、何日开、梁志聪、邓丽容、马耀辉、梁淑苗、霍柳婷、刘伟志、赵旺连、霍炳锐应按照约定在其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责任��具体而言,广发银行南海分行在本案中对殷富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现有及将有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0757顺监0620140911002)在(2014)佛银最抵字第300040D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被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7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马国贤、何日开提供抵押担保的登记在马国贤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通大道北41号威斯广场2座2003(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4030066号)在(2014)佛银最抵字第300040D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被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7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梁志聪、邓丽容提供抵押担保的登记在梁志聪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通大道北41号威斯广场2座2002(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4030067号)在(2014)佛��最抵字第300040D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被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7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马耀辉、梁淑苗、霍柳婷、刘伟志提供抵押担保的登记在霍柳婷、马耀辉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A98号粤彩豪庭1座803房(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4030313号)在(2014)佛银最抵字第300040D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被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7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马耀辉、梁淑苗、霍柳婷、刘伟志提供抵押担保的登记在霍柳婷、马耀辉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信××号华生商住中心1号楼B座1702房(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肇字第0200017864号)在(2013)佛银最抵字第300063D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被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5447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马耀辉、梁淑苗提供抵押担保的登记在��耀辉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信××号华生商住中心1号楼B座1302房(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肇字第0200017863号)在(2013)佛银最抵字第300063D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被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5201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霍柳婷、刘伟志提供抵押担保的登记在霍柳婷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信××号华生商住中心1号楼B座1202房(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肇字第0200017866号)在(2013)佛银最抵字第300063D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被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5128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赵旺连、霍炳锐提供抵押担保的登记在赵旺连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信××号华生商住中心1号楼B座902房(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肇字第0200017865号)在(2013)佛银最抵字第300063D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被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4982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保证责任问题,广发银行南海分行基于其与宝基公司、志盛达公司、何志垣、张嘉顺、黎绮雯、范志刚、马耀辉、梁淑苗、霍柳婷、刘伟志、韦剑文、韦剑镔、梁锦洁分别签订的编号为(2014)佛银最保字第300040B1、300040B2、300040B3、300040B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要求上述当事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查,案涉债权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诉讼费等均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且本案经审理查明存在殷富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的违约情形。合同对上述保证人的担保限额也有具体约定。因此,宝基公司、志盛达公司、何志垣、张嘉顺、黎绮雯、范志刚、马耀辉、梁淑苗、霍柳婷、刘伟志、韦剑文、韦剑镔、梁锦洁应对案涉债务分别在(2014)佛银最保字第300040B1、300040B2、300040B3、300040B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约定的被担保债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主债务人殷富公司追偿。具体而言,宝基公司应对案涉债务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7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志盛达公司应对案涉债务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7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志垣、张嘉顺、黎绮雯、范志刚、马耀辉、梁淑苗、霍柳婷、刘伟志、韦剑文、韦剑镔、梁锦洁应对案涉债务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7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质押担保问题,广发银行南海分行基于其与马耀辉、梁淑苗、霍柳婷、刘伟志共同签订的编号为(2014)佛银最应质字第300040Z2号《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主张对上述合同约定的出质权利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经审查,案涉债权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诉讼费等均在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且本案经审理查明存在殷富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的违约情形。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应收账款质押亦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因此,出质人马耀辉、梁淑苗、霍柳婷、刘伟志应按照约定在其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责任。具体而言,广发银行南海分行在本案中对马耀辉、梁淑苗、霍柳婷、刘伟志提供质押担保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盛大新村B48号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盛大新村F48号自2013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因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及押金、保证金的收入及其孳息、出租物被征收、接管、限制、拍卖等任何形式处置而产生的作为出质权利项下的补偿、赔偿等)在(2014)佛银最应质字第300040Z2号《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的被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7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殷富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清偿借款本金7318485.34元及相应罚息(以738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按年利率10.92计算;以7350215.34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按年利率10.92%计算,同时扣除于2016年4月13日偿还的罚息115990.48元;以7318485.34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20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92%计算);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有权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780万元限度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殷富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现有及将有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0757顺监0620140911002)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有权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780万元限度内,对被告马国贤、何日开提供抵押担保的登记在马国贤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通大道北41号威斯广场2座2003(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403006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有权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780万元限度内,对被告梁志聪、邓丽容提供抵押担保的登记在梁志聪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通大道北41号威斯广场2座2002(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403006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有权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780万元限度内,对被告马耀辉、梁淑苗、霍柳婷、刘伟志提供抵押担保的登记在霍柳婷、马耀辉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A98号粤彩豪庭1座803房(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403031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有权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544700元限度内,对被告马耀辉、梁淑苗、霍柳婷、刘伟志提供抵押担保的登记在霍柳婷、马耀辉名下的位于广东省肇庆市信安五路2号华生商住中心1号楼B座1702房(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肇字第020001786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有权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520100元限度内,对被告马耀辉、梁淑苗提供抵押担保的登记在马耀辉名下的位于广东省肇庆市信安五路2号华生商住中心1号楼B座1302房(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肇字第020001786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有权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512800元限度内,对被告霍柳婷、刘伟志提供抵押担保的登记在霍柳婷名下的位于广东省肇庆市信安五路2号华生商住中心1号楼B座1202房(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肇字第020001786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九、原告广发银行股份���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有权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498200元限度内,对被告赵旺连、霍炳锐提供抵押担保的登记在赵旺连名下的位于广东省肇庆市信安五路2号华生商住中心1号楼B座902房(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肇字第020001786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十、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志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何志垣、张嘉顺、黎绮雯、范志刚、马耀辉、梁淑苗、霍柳婷、刘伟志、韦剑文、韦剑镔、梁锦洁应当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780万元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殷富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十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有权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780万元限度内,对被告马耀辉、梁淑苗、霍柳婷、刘伟志提供质押担保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盛大新村B48号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盛大新村F48号自2013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因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及押金、保证金的收入及其孳息、出租物被征收、接管、限制、拍卖等任何形式处置而产生的作为出质权利项下的补偿、赔偿等)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123.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殷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志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何志垣、张嘉顺、黎绮雯、范志刚、马耀辉、梁淑苗、霍柳婷、刘伟志、韦剑文、韦剑镔��梁锦洁、马国贤、何日开、梁志聪、邓丽容、赵旺连、霍炳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殷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志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何志垣、张嘉顺、黎绮雯、范志刚、马耀辉、梁淑苗、霍柳婷、刘伟志、韦剑文、韦剑镔、梁锦洁、马国贤、何日开、梁志聪、邓丽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赵旺连、霍炳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凯原代理审判员 梁亦民代理审判员 禤敏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