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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虞敷鹏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敷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4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虞敷鹏,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0月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敷鹏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虞敷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虞敷鹏因无力偿还债务,想以租车抵押骗钱的方法还债,便骗取被害人骆某的信任,与被害人骆某签订了租车合同,以每月5000元租金的价格从被害人骆某处租用了一辆价值人民币39000元的浙G×××××蓝色本田奥德赛汽车。同日下午,被告人虞敷鹏伪造被害人骆某向自己借钱的借条、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典当委托书等,将该本田奥德赛汽车以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义乌市二手车市场的许某。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虞敷鹏的家属将该本田奥德赛汽车退还给被害人骆某。2、2016年9月8日,被告人虞敷鹏因无力偿还债务,明知自己使用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为:52×××97)因多次逾期还款已被停用且不能再透支,仍骗取义乌市苏溪镇华阳路9号旅港超市老板即被害人吴某的信任,让被害人吴某帮忙偿还透支款10038元人民币,称还款后即可使用该信用卡通过pose机将钱刷出来拿回去。后被害人吴某通过支付宝余额使用信用卡还款功能还款10038元人民币,在还款后发现该信用卡已无法使用。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虞敷鹏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吴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吴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虞敷鹏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骆某、吴某的陈述,证人许某、虞某的证言,汽车借用合同,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信用卡复印件、支付宝信用卡还款记录,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借条,委托典当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转押合同,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虞敷鹏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敷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虞敷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追回返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虞敷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吴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