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爱明与罗新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明,罗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31号申请执行人陈爱明,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新军,女,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爱明与被执行人罗新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06)炎法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罗新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炎法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爱明发现被执行人罗新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