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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爱明与罗新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明,罗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31号申请执行人陈爱明,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新军,女,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爱明与被执行人罗新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06)炎法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罗新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炎法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爱明发现被执行人罗新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