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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邱利恒与温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利恒,温伟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560号原告:邱利恒,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1528241984********,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告:温伟强,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身份证号1528241971********,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原告邱利恒与被告温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邱利恒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利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利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邱利恒负担。审判员  刘培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