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南德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859号被执行人:南德军,男,汉族,1982年3月29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南德军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泽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人南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2017年5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2、2016年8月15日将被执行人南德军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决定书。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登记信息。4、2017年5月16日到安徽省明光市古沛镇马前村委会进行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南德军无正当职业,欠债很多,常年在外。在所在辖区内无财产。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邮寄送达回证、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5)泽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洪洲审 判 员 朱金平代理审判员 张世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