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吕伟勋与郑彬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伟勋,郑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1956号申请执行人吕伟勋。被执行人郑彬彬。本院在执行吕伟勋诉郑彬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城韬审判员 蒋亚杰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