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32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昆明倍特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奚某某买卖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倍特饲料有限公司,奚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32民初446号原告:昆明倍特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苏南职务:执行董事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西冲村路口厂房被告:奚某某,男,汉族,1977年1月16日生,住鹤庆县。原告昆明倍特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奚某某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昆明倍特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昆明倍特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倍特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芶克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