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民终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培勇、贾永亮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培勇,贾永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1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培勇,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兵,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贾永亮,男,194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世祥,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培勇因与被上诉人贾永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培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涂建锋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方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