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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春娣与郑好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娣,郑好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539号申请执行人赵春娣,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现住天祝县炭山岭镇。被执行人郑好仁,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申请人赵春娣与被执行人郑好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天法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好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郑好仁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天法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高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