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施祥祥与王业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祥祥,王业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828号原告:施祥祥,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曼,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业茂,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9号。负责人:王奇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祥祥与被告王业茂、赵川徽、刘玉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简称平安保险宿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因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施祥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赵川徽、刘玉林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施祥祥与被告王业茂、赵川徽、刘玉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简称平安保险宿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案件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权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