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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德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45号被执行人:周德光,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被执行人周德光犯盗窃罪一案,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刑二初字第001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周德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被告人周德光与已决犯何天金、何天贵、韦领兴共同向被害人退赔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104300元。因被告人周德光未履行缴纳罚金及责令退赔赃物折价款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4日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德光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周德光在银行无任何存款。本院经多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周德光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支付宝等,均未发现有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周德光正在常州监狱服刑中。现被执行人周德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德光列入失信人员。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30000元和责令退赔赃物折价款1043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财产刑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周德光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周德光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德光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被执行人正在股刑之中。为避免本案的执行程序过分迟延,对被执行人周德光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周德光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