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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董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陈大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刚,男,汉族,1987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陈大琼,女,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上诉人董刚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26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就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五十四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敏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孟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