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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田某与马某抚育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马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445号原告:田某。被告:马某。原告田某与被告马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34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田某与马某经平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儿子马启明随田某生活,马某干扰我无法正常生活,后于2015年7月经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孩子随马某生活,当时田某在打工,给孩子每月支付抚育费600元。这两年,田某身体不好,年龄也渐大,已经不能打工,现在更是患有双乳乳腺纤维瘤,心脏也出现了严重的问题,现在退休金每月1700元,每月给孩子600元的生活费已经无力承担,故依法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子女抚养费是子女要求其父母给付的,诉讼主体应是子女和其父、母亲,本案中田某要求变更抚养费,主体应为田某与其子女,现田某起诉马某不符合起诉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田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福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廷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