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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徐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91刑初3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玮,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公司员工,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平、书记员陈根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徐玮醉酒驾驶“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赣A×××××)在高新大道南京东路口由南往北行驶时,撞倒路间隔离护栏,致该护栏与停在由北向南左转弯车道内的“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赣M×××××)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及隔离护栏受损,徐玮受伤。随即,“日产”牌轿车车主徐某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将徐玮带至江西省肿瘤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玮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1.40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徐玮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不负责任。案发后,徐玮对受损公共交通设施和被害人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酒安6900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江西民信和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机动车性能、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管理设施受损情况登记表、委托修复交通设施合同书及付款发票;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及被害人出具的收款收条、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接警记录、被告人供述、户籍材料、归案证明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徐玮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积极赔偿了受损公共交通设施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国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人民陪审员  胡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