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民初4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窦彦旗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彦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553号原告窦彦旗,男,汉族,1989年7月10日出生,住址濮阳市,联系。委托代理人张高阳、赵茹君,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2182537F,住所地市黄河路地税大厦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彦旗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彦旗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