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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骆鸿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骆鸿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312号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负责人:张延成,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克俊,该单位职员。被告骆鸿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诉被告骆鸿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13元,由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韩 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彦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