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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蔺贵平、边福华与柳河县粮食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贵平,边福华,柳河县粮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蔺贵平申请执行人边福华被执行人柳河县粮食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蔺贵平、边福华与被执行人柳河县粮食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柳河县粮食局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根据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王双海执行员  杜兴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