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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方召全与竹山县宝源绿松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召全,竹山县宝源绿松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特15号申请人:方召全,农民。申请人:竹山县宝源绿松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莲花村国际绿松石城*号。法定代表人:王正龙,董事长。申请人方召全、竹山县宝源绿松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东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方召全原在宝源公司上班,2016年年底,双方的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宝源公司不再与方召全续签劳动合同,方召全遂提出补偿要求,双方为此发生劳动争议。宝源公司要求方召全到十堰市职业病防治院做检查,但方召全明确表示不做检查,并提出不管其是否患有职业病,只要求宝源公司一次性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今后方召全如出现职业病,其自愿放弃要求宝源公司赔偿的权利(宝源公司为方召全投有责任保险,方召全不检查确诊,导致不能确定保险赔偿责任,因此放弃权利)。该劳动争议纠纷,经竹山县秦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7年5月10日达成协议,内容如下:一、方召全放弃到十堰市职业病防治院做检查确诊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方召全承担;二、如因方召全不到十堰市职业病防治院做检查确诊,今后方召全出现职业病要求宝源公司赔偿,宝源公司因缺失方召全检查确诊的证据,不能获得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的赔偿款,所产生的责任及丧失保险赔偿的数额均由方召全承担;三、宝源公司按照方召全的要求一次性给付方召全现金陆万元(限于2017年5月24日前给付),如今后方召全反悔,或因出现职业病要求宝源公司赔偿,则方召全应将收取宝源公司的陆万元现金退还宝源公司,并按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四、本协议达成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则给付守约方违约金陆万元。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方召全与竹山县宝源绿松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竹山县秦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