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沈阳享盈经贸有限公司诉辽宁德尊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友隆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享盈经贸有限公司,辽宁德尊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友隆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15号原告:沈阳享盈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边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辽宁盛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德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金炳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兆成,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友隆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洪岩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君,男,汉族,1972年9月6日出生,该公司董事长助理,住沈阳市皇姑区。沈阳享盈经贸有限公司诉辽宁德尊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友隆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阳享盈经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享盈经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1,328元,减半收取145,664元,由沈阳享盈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健审 判 员 赵卫代理审判员 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