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洪霞、蒋则顺、宋本红、宋本堂、李金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248号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洪霞、蒋则顺、宋本红、宋本堂、李金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博商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的519412.7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洪霞、蒋则顺、宋本红、宋本堂、李金宝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洪霞、蒋则顺、宋本红、宋本堂、李金宝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执24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王洪霞、蒋则顺、宋本红、宋本堂、李金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锡宽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