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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倪伯良与丁勤、鲍仙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勤,倪伯良,鲍仙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勤,女,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伯良,男,1952年1月15日,,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鲍仙泰,男,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上诉人丁勤因与被上诉人倪伯良、鲍仙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5)南扬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核实,查明上诉人丁勤在收到法院催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交纳上诉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华明审 判 员  刘晓伟代理审判员  宁尚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