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曹中阳、孙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曹中阳,孙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95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0号。负责人顾雪金,行长。被执行人曹中阳,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艳丽,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曹中阳、孙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曹中阳、孙艳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中阳、孙艳丽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在本辖区内无房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31.947913万元(本金299903.25元及利息(含罚息)9018.88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14日至2015年5月25日,按双方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含罚息),案件受理费5934元,执行费4623元,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