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区园林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郭怀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7)甘1002执19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园林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郭怀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怀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园林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郭怀军返还其位于庆阳市西峰区东湖公园内东沟垃圾场附近占地495.98平方米的土地,并按照每年1300元的标准支付其从2015年10月1日至实际交付土地之日的土地租赁费,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怀军履行执行款项2100元(含执行费50元),交付了土地。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园林管理局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