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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曹明彦与黄昭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明彦,黄昭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371号原告:曹明彦,男,1969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光,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昭源,男,1984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曹明彦与被告黄昭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明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明彦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曹明彦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