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武汉经迅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友佳商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友佳商物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经迅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友佳商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友佳商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81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经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MA地块金凯公寓3号楼第7层。法定代表人舒庆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友佳商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218号金凯公寓3号楼第5层。法定代表人胡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友佳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11号金穗大厦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军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经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友佳商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友佳商物业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1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友佳商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友佳商物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81,28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甘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