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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3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贾美刚与张永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美刚,张永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3民初689号原告:贾美刚,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现住和林格尔县。被告:张永强,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和林格尔县,现住和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美刚诉被告张永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贾美刚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美刚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美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美刚负担。审判员  张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陈 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