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994号原告:邵某,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孙某,女,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九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学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