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朱孔鑫与马为才、连云港市平安拆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孔鑫,马为才,连云港市平安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财保52号申请人朱孔鑫。被申请人马为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平安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开发区经六路东。申请人朱孔鑫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为才名下的位于连云区大润发商业街B楼258商铺(丘号05581160-130)、266商铺(丘号05581160-138)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平安拆迁有限公司在江苏金科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35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朱孔鑫以自己名下的位于环球嘉年华步行街第C幢无单元119室房产(丘号05581104-19)以及朱孟尧、孙亚名下的位于沙河镇恒鑫商住小区第S1幢无单元01商业室(丘号67010024-1)、沙河镇恒鑫商住小区第S1幢无单元04商业室(丘号67010024-4)、沙河镇恒鑫商住小区第S1幢无单元05商业室(丘号67010024-5)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马为才名下的位于连云区大润发商业街B楼258商铺(丘号05581160-130)、266商铺(丘号05581160-138)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平安拆迁有限公司在江苏金科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35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对朱孔鑫名下的位于环球嘉年华步行街第C幢无单元119室房产(丘号05581104-19)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四、对朱孟尧、孙亚名下的位于沙河镇恒鑫商住小区第S1幢无单元01商业室(丘号67010024-1)、沙河镇恒鑫商住小区第S1幢无单元04商业室(丘号67010024-4)、沙河镇恒鑫商住小区第S1幢无单元05商业室(丘号67010024-5)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朱孔鑫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