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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朱永明与徐平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明,徐平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5号原告:朱永明,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徐平江,男,1976年1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朱永明与被告徐平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意外事故死亡,且没有继承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可以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朱永明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55.63元,不予退还。审判长  刘成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