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朱永明与徐平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明,徐平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5号原告:朱永明,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徐平江,男,1976年1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朱永明与被告徐平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意外事故死亡,且没有继承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可以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朱永明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55.63元,不予退还。审判长 刘成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