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国森与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兴华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森,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兴华村民委员会,李国森,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兴华村民委员会,李国森,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兴华村民委员会,李国森,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兴华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420号原告:李国森,男,汉族,1950年5月2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吴晓芳,吉林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兴华村民委员会。住所:长春市宽城区兴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石云学,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森诉被告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兴华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国森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为1395元,由原告李国森负担。审 判 长 唐虹梅代理审判员 杨 鹤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天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