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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郑军宏与韩维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宏,韩维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3民初308号原告:郑军宏,男,汉族,阳泉市矿区人。委托代理人:陈忠杰,男,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维忠,男,汉族,和顺县李阳镇后峪村人。委托代理人陈海珍,女,山西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宇,男,山西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军宏诉被告韩维忠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查和顺县维忠防盗门专营店于2009年2月23日经和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郑军宏起诉的被告韩维忠主体不适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军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3元依法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芝明二〇���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俊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