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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91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济宁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良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良申,蒋新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91民初1283号申请人:济宁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崇文大道431号。法定代表人:苏进新。被申请人:张良申,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被申请人:蒋新平,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申请人济宁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良申、蒋新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良申、蒋新平相应价值35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济宁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公司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良申、蒋新平的存款3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