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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泉州市九龙宝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九龙宝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九龙宝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秀路海滨工业区领SHOW天地B座5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640853587。法定代表人:蔡腾,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松川,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安吉路恒盛汽车商城二楼。法定代表人:林榕晖,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九龙宝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九龙宝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借款139572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黄美榕执行员  吴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