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执3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建军、沈锦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沈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395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被执行人沈锦华。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军与被执行人沈锦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78521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2、向湖州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小而未予扣划。目前被执行人沈锦华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522执39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