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覃谟钦、潘小熊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谟钦,潘小熊,胡桂荣,许文娜,陈金凤,葛兴勇,曹先学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602刑初67号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谟钦,男,1995年3月10日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被告人潘小熊,男,1997年5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桂荣,男,1993年4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文娜,女,1995年9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乾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被告人陈金凤,女,1973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被告人葛兴勇,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新沂市。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被告人曹先学,男,1984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谟钦、潘小熊、胡桂荣、许文娜、陈金凤、葛兴勇、曹先学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根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谟钦、潘小熊、胡桂荣、许文娜、陈金凤、葛兴勇、曹先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覃谟钦、潘小熊、胡桂荣、许文娜、陈金凤、葛兴勇、曹先学伙同“秦风”、符某、杨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来到鹰潭,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鹰潭市区内从事传销活动。其中,覃谟钦是两个窝点的主任,负责全面管理;“秦风”、胡桂荣、潘小熊先后担任过管家,根据覃谟钦的安排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2016年11月22日21时许,曹先学被朋友骗至鹰潭市月湖区环城东路32号1栋2单元202室传销窝点。曹先学刚进门时,即被胡桂荣、符某、杨某摁在墙上,胡桂荣口头威胁曹先学不要乱动。随后,他们将曹先学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物品扣留。之后,覃谟钦、“秦风”、潘小熊、胡桂荣、陈金凤、符某、杨某轮流对曹先学进行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并不断上课,要求其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2016年11月29日下午,曹先学在购买了一份产品后,其行动相对自由,并开始从事传销活动。2016年12月20日11时许,帅某被许文娜通过网络聊天,以找工作的名义骗到鹰潭市月湖区新建村157号1栋401室传销窝点。帅某刚进门时,发现情况不对,便想离开。这时,陈金凤上前拉住帅某,潘小熊、胡桂荣、“秦风”、曹先学从房间里出来,将帅某摁在墙上,“秦风”口头威胁帅某不要乱动,曹先学搜身,胡桂荣登记物品并保管手机。之后,覃谟钦、“秦风”、潘小熊、胡桂荣、许文娜、陈金凤、葛兴勇、符某、杨某轮流对帅某进行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并不断上课,要求其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2016年12月27日,帅某购买了两份“产品”。同月31日晚上,由于帅某的家人来鹰潭寻找帅某,覃谟钦担心被抓,于是将帅某放走。2017年1月1日上午,公安机关接到帅某报案后,查抄了月湖区环城东路32号1栋2单元202室的传销窝点,抓获了被告人覃谟钦、潘小熊、胡桂荣、许文娜、陈金凤、葛兴勇、曹先学。七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覃谟钦、潘小熊、胡桂荣、许文娜、陈金凤、葛兴勇、曹先学在庭审时不持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覃谟钦、潘小熊、胡桂荣、许文娜、陈金凤、葛兴勇、曹先学的供述;被害人帅某的陈述;证人符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归案经过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等。本院认为,覃谟钦、潘小熊、胡桂荣、许文娜、陈金凤、葛兴勇、曹先学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谟钦、潘小熊、胡桂荣、许文娜、陈金凤、葛兴勇、曹先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谟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二、被告人潘小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三、被告人胡桂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四、被告人许文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五、被告人陈金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六、被告人葛兴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七、被告人曹先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学明人民陪审员 骆文花人民陪审员 桂秋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宋 飞 关注公众号“”